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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满12分不降级,但最多面临120天学习,科一到科三还得考

发布时间:

2022-01-12 14:04

12月27日,公安部权威发布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相比此前的法规有多项调整,其中大家最关注的无疑于记满12分不会再被降级。

 

 

很多卡友都在此前文章的评论区中询问真的是这样吗?那岂不是可以随便跑了?熟读法规之后我发现:新记分管理办法实施后,可以确定的是记满12分不再会被降级,但是!千万别高兴得太早,记满12分需要进行满分学习而且还得考试,单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记满12分不再降级?是真的!

 

 

到底记满12分不再降级是否属实呢?先来看看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原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新修订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需要根据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通过之后并且缴纳罚款,记分就会被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驾照满血复活。

 

 

需要学习多久?学习什么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新修订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根据这几条法规我们可以了解到,持A1\A2\B1\B2驾照的驾驶员,记满12分之后,需要参加满分学习,单次满分学习30天;如果说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或者有多条违规记分超过12分;每增加一次或者每增加12分,就需要多学习30天,并且需要参加不同技能考试。

 

 

简单来说:

 

 

一个周期内记满12分,需要学习30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并且参加考试(科目一);

 

 

一个周期内记满12分2次或者累计记满24分,就需要学习60天,并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科目一)、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中的路考)考试;

 

 

一个周期内记满12分3次或者累计记满36分,就需要学习90天,并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科目三中的路考);

 

 

一个周期内记满12分4次或者累计记满48分,就需要学习120天;超过四次或者超过48分,依然是120天,同样需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科目三中的路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修订: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在哪里学习考试?三种地方都可以

 

 

很多卡友都关心在哪里学习考试?这一点可以在新记分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找到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新修订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这一点实际上很人性化,可以在驾照核发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去参加学习、考试,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就地进行学习考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哪里学习就要在哪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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